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蘇聰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興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萬4,299元(包括資遣費18萬5,417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5,000元、110年8月份未休工資5,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2萬1,667元、延長工時工資84萬7,2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