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乙○○、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㊀確認兩造 間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及同年月19日疫苗接種假申請單( 下稱系爭疫苗接種假)之約定無效;㊁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甲○○應給付原告疫苗 接種假之工資新臺幣(下同)8,472元,及自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㊂聲明原告免供擔保 准予假執行;㊃訴訟費用由被告好市多公司及甲○○連帶負擔 。依原告起訴狀意旨,聲明㊀請求確認系爭疫苗接種假之申請無效,其目的在於確認系爭疫苗接種假為支薪假,被告好市多公司不應扣除該二日之工資,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復依聲明㊁可知原告就系爭疫苗接種假之工資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客觀利益為8,472元,其所受利益明確,並得按金錢估 計,非屬不能核定之情形,此觀原告110年10月薪資明細即 明。另原告聲明㊁之請求係以聲明㊀勝訴為前提,二者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於請求給付系爭疫苗接種假之工資8,472元,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為8,472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好市多(股)」公司」之正確全銜,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補正。 ㈢原告起訴聲明㊀、㊃、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項併對於被告好市多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為請求(見起訴狀第2頁、第12頁) ,惟起訴狀僅列好市多公司為被告,本件請求對象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予補正。 ㈣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上述㈡、㈢補正狀繕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