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水德、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水德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鄭國煌 黃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指 定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本 院卷第24-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