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施振洲、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施振洲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