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進成會計師、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保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進成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預先給付聲請人吳進成會計師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確定在案。依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規定,可見會計師界就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均有預先收取酬金之規定及慣例,兩造曾就本件檢查人報酬相互討論,惟未能達成共識且歧異甚大,致檢查工作造成拖延。相對人登記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年底資產總額約 為15億元,年度營收約為8.5億元,尚有轉投資關係企業及 股東往來資金交易,檢查範圍包含3個會計年度,檢查項目 實屬繁雜,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206萬元及檢查必要費用132,000元,並命相對人預先支付全部或一定比率之檢查報酬及全部之檢查必要費用。 (二)檢查人報酬及必要費用計算明細如下: 1.事前作業: 會計師1人時薪2,000元,40小時共80,000元。 2.外勤作業: 會計師1人時薪2,000元,3年度各80小時共480,000元。 專案經理1人時薪1,500元,3年度各80小時共360,000元。 助理人員2人時薪1,000元,3年度各80小時共480,000元。3.內勤服務: 會計師1人時薪2,000元,3年度各40小時共240,000元。 專案經理1人時薪1,500元,3年度各40小時共180,000元。 助理人員2人時薪1,000元,3年度各40小時共240,000元。 4.檢查必要費用: 外勤工作天數合計30天(計算式:80小時×3年度÷每天8小時=30天),因此所生車資48,000元(計算式:每次車資800元 ×來回2次×30天=48,000元)、膳雜費84,000元(每天700元× 4人×30天=84,000元)等必要費用合計132,000元。 二、相對人具狀表示:檢查人報酬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範,採報酬後付主義,而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不同者,乃在於僱傭係以服勞務為目的,委任則以委託事務處理為目的。而檢查人選派之目的,乃在於檢查公司業務狀況及財產情形,以利公司財務運用及調整,倘檢查之結果對於公司並無任何實益,且故意以毋庸查核之事項為查核者,而不注重查核結果、品質,對於公司係屬於損害。是以,由委任契約性質採報酬後付主義可知,委任契約著重契約履行效果,尚不得先行酌定報酬。況相對人實收資本額僅3億元,受檢查年度為3年,且已委任吳宗熹會計師出具檢查報告,會計資料均保存完善,可見本件檢查工作難稱繁雜,所需時間、勞力較一般案件輕微,無預先給付報酬難以完成之虞。又衡諸法院實務,檢查人報酬多落於5萬元至20萬元之間,聲請人尚未著手進行檢 查工作,即請求檢查報酬及必要費用合計2,192,000元,佔 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7(應為千分之7),顯逾常情,更將造成相對人營運上之困難並損及公司股東之權益。倘鈞院認相對人有先行負擔檢查人報酬之義務,因檢查人具相當之公益性,參酌檢查之年數、資本額、疑義範圍等,應認本件檢查人報酬以5萬元為宜等語。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股東之聲請選派之檢查人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雖與任意委任他人處理事務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同,惟其性質相類似,故有關委任之規定,與檢查人選派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可類推適用;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故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因此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義,又檢查人之報酬依法 既應由公司給付,如果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應向公司請求,對此部分公司與檢查人間若無法取得協議,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3688號、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可參);法院酌定檢 查人之報酬,原則上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檢查人進行檢查工作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四、經查: (一)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號、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4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確定在案乙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本院將聲請人聲請預付報酬之書狀送達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意見如前,足認兩造間就預付報酬乙節無法取得協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檢查人報酬僅係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聲請人於進行檢查時必定會支出相當費用,為避免其提供勞務後而無法獲得報酬之風險,並考量及尊重其專業檢查能力,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應認聲請人聲請預先支付檢查報酬,於法尚無不合。 (二)聲請人固主張本件會計師1人工作時數合計為400小時(計算式:40小時+80小時×3年+40小時×3年=400小時)、專案經理 1人為360小時(計算式:80小時×3年+40小時×3年=360小時 )、助理人員2人為720小時(計算式:80小時×3年×2人+40小時×3年×2人=720小時)云云,然未提出相關人員之具體工 作內容、工作分配等細項資料。本院審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3億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限制閱覽卷),而本 件檢查範圍係相對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關資料是否繁重,尚須待聲請人著手檢查後始能確知檢查資料之多寡及複雜程度,是本件未必需耗費聲請人上開估算之工作時數,倘聲請人聲請預付報酬過高,可能發生檢查完畢後,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檢查人應得之報酬低於預付報酬額而須返還之情形,復考量預先支付檢查報酬之目的僅在促使檢查業務得順利開始,仍待檢查完成始能完整評估聲請人應獲之報酬等情,認暫以聲請人所列工作時數1/10估算為適當。 (三)至於上列人員報酬如何計算始為允當,現行法並無明文依據可供參辦,雖聲請人主張以會計師時薪2,000元、專案經理1,500元及助理人員時薪1,000元為估算依據,然報酬如何始 為允當,除檢查人自身所具專業外,尚須依個別案件工作內容及成果而定。本院審酌上開專案經理、助理人員,均係聲請人執行其固有會計師職務所聘請之一般性、常態性人員,並非因應本件檢查工作而特別聘請之人員,且助理人員以時薪1,000元計,粗估日薪將高達8,000元,顯與常情有悖。復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關於評鑑委員每小時1,000元、評鑑助理每小時400元之收費標準,併斟酌檢查人係公司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其報酬之衡量亦不應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準等情,認本件應以會計師時薪2,000元、專案經理時薪1,000元、助理人員時薪400元酌定本件預付報酬之計算基準。 (四)綜上,據此計算,本院酌定相對人應預付之檢查人報酬為144,800元【計算式:400小時×1/10×2,000(會計師)+360小時×1/10× 1,000(專案經理)+720小時×1/10×400(助理人員)=144,800元】。至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報酬之總額及必 要費用132,000元部分,因聲請人尚未開始執行檢查事務並 無單據可憑,依上開說明,應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酌定。 五、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預付檢查報酬於144,800元範圍內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