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珹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蔡欣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采潔即林彥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8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500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