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潘進添業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10 年9 月22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 日內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