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黃振德、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水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惟中 方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6,391,155元,及自民 國1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