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巫玲珠、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林水成、俞惟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巫玲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惟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230,05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