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品川商旅即文華商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川商旅即文華商旅 兼法定代理 人 徐曼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14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