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75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6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