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張維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372元,及其中新臺幣37,611元,自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