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11,500 元,及其中新臺幣4,251,500 元,自民國110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因其中新臺幣760,000 元為利息,不得再滾入原本請求之利息,民法第207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