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聲 請 人 白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碩榮工程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由受款人收受後遺失。準此,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為碩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白馬營造有限公司│八里區農會 │碩榮工程有限公司 │61,425元 │FA1048031 │110年3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