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依林即張婉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債 務 人 張依林即張婉珍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523,039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 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依林即張婉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10 年8月11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0 年10月12 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本院囑託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下簡稱系爭4筆土地),鑑定結果系爭4筆土地估定價值高於債權表中債務人債務總額,是以為避免變價程序選任管理人及歷次變價過程中所生之報酬、費用及時間浪費,以債務人提出523,03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另債務人前已依本院111年5月6日處分裁定提出附表編號5至8號所示財產之等值現金216,379元到院,併此敘明。 四、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前已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土地1筆 約168萬5000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鑑定報告 2 土地1筆 約14萬1000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鑑定報告 3 土地1筆 約143萬4000元 1.新北市○里○○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鑑定報告 4 土地1筆 約3萬6000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鑑定報告 5 保單解約金 約81,054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 保費分階型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6. 保單解約金 約124,761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 3. 保單號碼:000000000 7. 保單解約金 約5,064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名稱:定期壽險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8 機車 約5,500元 1.車牌號碼:000-000 0.出廠:101年5月 3.廠牌:光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