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308號 聲 請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相 對 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93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3年6月5日 30,000,000元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8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