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黃陳金葉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代 理 人 宋明潭律師 相 對 人 三五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幸姿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三五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司司字第一三八號、一百零九年度司司字第四二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三五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銘水之配偶,因黃銘水有200 萬元之投資額,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呈報清算人辦理清算程序,聲請人繼承黃銘水之投資額成為股東,卻未收相對人之任何通知,伊有閱覽相對人之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影本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民國65年度、76年度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監察人名單等,黃銘水確曾為股東及董事長並持有股份,堪認聲請人因繼承關係就本件呈報清算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