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忠、勁強營造有限公司、張陳金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2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