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郭燁(原名:郭育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郭燁(原名郭育倫) 上列抗告人因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其租屋處同一樓層門牌信箱與多人共用,經常收不到重要信件,並非故意對於原裁定命補正相關文件及資料、原法院通知到場說明置之不理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三、經查: ㈠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原法院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其20日內提出該裁定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該裁定已於同月3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76頁),抗告人雖曾於同年5月6日、同年6月28日具狀補正 文件及資料(見原法院卷第136頁至第166頁、第184頁至第202頁),惟仍未補足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致無從認定其財產及收入等狀況,嗣原法院於同年8月6日再次裁定命抗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見原法院卷第238至239頁),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見 原法院卷第246頁),其仍未補正提出上開文件及資料,經 原法院通知抗告人於同年10月5日到場說明,該通知已於同 年9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其並未到場,有送達證書(見 原法院卷第304頁)、訊問筆錄(見原法院卷第332頁)在卷可稽,堪認抗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依上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核無違誤。 ㈡至抗告意旨稱抗告人租屋處同一樓層門牌信箱與多人共用,經常收不到重要信件,並非故意對於原裁定命補正相關文件及資料、原法院通知到場說明置之不理云云,惟上開裁定及通知既已送達抗告人所陳明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5樓」(見原法院卷第10、136、184頁),即已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以前揭理由所為之辯解,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件: ⒈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倘債務人確實無股票,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無資料列印」之證明文件,請務必提出】。 ⒉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倘債務人確實無投保,公會亦會出具「無資料」之證明文件,請務必提出】。 ⒊陳報車號000-0000車輛之價值,並提出車行估價報告。 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貸款是否業已清償完畢?如未清償完畢,請陳報上開債權數額,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補繳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645 元(計算式:1名債權人×43元×15次=645元)。債務人若有其他遺漏之債權人,請一併陳報並繳納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⒌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庫柏瑪利國 際有限公司、鼎泰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收入,請說明上開公司給付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