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孫莉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債 務 人 孫莉芳 代 理 人 胡賓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莉芳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9號,下稱調解卷,第9至11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2頁)、民國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調解卷第13至1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第176至178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7頁、本院卷第104、180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38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第16至80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調解卷第86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見本院卷第106頁)、汽車行照及車貸繳款單(見本院卷第108頁)、108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110 至138頁)、集保戶往來參加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40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42頁)、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4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 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6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8頁)、債務人手寫保單費用(見 本院卷第150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款收據( 見本院卷第152頁)、全球人壽保險費送金單及保單週年通 知單(見本院卷第154至156頁)、主恩文具工作室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158至170頁)、債務人領取疫情補助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172至174頁)、債務人配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債務人配偶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84至188頁)、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90至21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24至230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名下財產有汽車1輛年份久遠殘值甚微(見調解卷第12頁),目前並 無固定收入(見本院卷第102頁),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 活費用依臺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418元,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969,500元(見調解卷第7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