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賴裕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另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為「請准裁定聲請人甲○○即幣昇資訊有限公司破產」,惟甲○○為自然人,幣昇資訊有限公司為法人,係不同人格,本件究係欲聲請甲○○破產,抑或聲請幣昇資訊有限公司破產,應速確認;如聲請破產宣告對象為公司,應併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解散,應併陳報清算程序進行情形、清算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一、應陳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被聲請破產人所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具備內容如下: ㈠、關於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關於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關於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關於其他動產(如辦公桌椅及電腦設備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關於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關於投資,應說明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聲請人提出之(被聲請破產人之)債權人清冊,應具備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及保證債務之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債權內容。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執行通知等。 四、應陳明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應提出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