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柳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馨儀律師於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288 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理 由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288 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伊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且王馨儀律師表示願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選任王馨儀律師於本件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