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建築師事務所、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萬3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萬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