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薛健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房孝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刪除社群軟體Facebook「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之不實文章,並在「『黑心信義,還我錢來』Facebook粉絲專頁」、「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Yahoo 奇摩」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道歉聲明7日,係請求回復商譽之適當 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