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林少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萍(即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張至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詩翔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4,108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7月7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人民幣 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391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303,600元,即新臺幣5,724,10 8元(計算式:4.391×1,303,600= 5,724,107.6,元以下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