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柳靖宇 被 告 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其與被告間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上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