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告 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4人應給付原告1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又原告訴 之聲明第3、4項分別請求被告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168 理財網刊登關於原告之報導(含標題)全部刪除,及被告4人 應連帶將如起訴狀附件2之道歉啟事,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1日,性質上均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700 元【計算式:3萬7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