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蘇煥鈞 法定代理人 邱鈺丰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智、杜正忠、舞動陽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