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15萬4,900元(見湖簡卷第2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200元,應再補繳1萬9,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