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 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天送,嗣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宣示判決,其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30日變更登記為甲○○,原告復於同年10 月25日提出上訴等情,有經濟部110年9月30日經授商字第11001159330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上訴狀附卷可按。則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之情形發生於原告提起上訴前,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依法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