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世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世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世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世凰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世凰公司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112 年6 月8 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145 計算(目前為2.99%)。又被告世凰公司再於109 年7 月2 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7 月7 日起至112 年7 月7 日止。利息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按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 %機動利息(目前為1 %),自 110 年3 月27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目前為2.845 %)。雙方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被告世凰公司如未能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信總約定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之任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者,原告即宣告其所有債務立即到期且應為給付。另被告甲○○ 、乙○○分別於109 年6 月3 日、109 年7 月2 日與原告簽訂 保證書各一份,保證凡被告世凰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分別各以60萬元為最高保證額度,與被告世凰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詎料,被告世凰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09年12月8日及109 年12月7 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定上開借 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被告世凰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41萬8,887 元、43萬1,452 元,合計為85萬339 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甲○○、乙○○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世凰公司、甲○○、 乙○○應連帶給付原告41萬8,88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㈡被告世凰公司、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43萬1,4 5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㈣本判決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世凰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09 年6 月3 日、109 年7 月2 日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8-52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5萬33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廖引鳳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含)以上,以左列利率20%計算 1 41萬8,887元 自109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110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3萬1,452元 自109 年12月7 日起至110 年3 月26日止 1% 自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