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爰併限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