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藝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香 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