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必應創造有限公司、周佑洋、愛奇藝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楊向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必應創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佑洋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愛奇藝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向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陳信瑩律師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訴外人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應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被告則為網路播放平台愛奇藝之關係企業。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視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與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下稱觀光局)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下稱108年7月30日勞務採購契約),共同規劃並執行「臺北最High新年城-2020跨年活動」,因被告欲於網路平台公開傳輸跨年晚會 節目(下稱系爭節目),經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華視公司、觀光局協商後,觀光局同意授權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轉授權予被告於愛奇藝臺灣站及國際站等網路平台公開傳輸系爭節目。嗣兩造於同年12月25日簽訂跨年活動合作合約書(含主約、附約一及二,下稱系爭合約),並約定授權費用為美金42萬元。今伊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被告卻以華視公司另在YOUTUBE平台公開傳輸系爭節目,因此受有損害而拒絕給付費用 ,爰依系爭合約主約第4條第1項第1款及附約二第二章第2.1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違反系爭合約約定,致伊未能取得公開傳輸系爭節目之專屬授權,亦未排除華視公司主張同為著作財產權人並於其他媒體平台公開傳輸系爭節目之行為,依照系爭合約主約第3.1條約定,應予免除給付義務;又原告與華視 公司及觀光局間對於系爭節目著作權歸屬及轉播之約定均與被告無關,原告不得據以限制伊依系爭合約所應取得之權利範圍;至於伊有無對華視公司侵權行為提起民刑事訴訟,與原告違約乃屬二事,不得據此作為原告免責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98頁至第399頁): ㈠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華視公司、觀光局簽立108年7月30日勞務採購契約(本院卷第32頁至第75頁)。 ㈡對於兩造於同年12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系爭節目授權費用為美金42萬元(本院卷第90頁至第115頁)。 ㈢系爭節目業已於愛奇藝主站、國際站及轉授權之第三方平台以直播方式進行公開傳輸,及後續點播。 ㈣系爭節目另在中華電信MOD平台、華視YOUTUBE官方帳號以直播方式進行公開傳輸。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違反系爭合約主約第3.1條約定,被告得免除給付義務 ⒈經查,兩造簽訂系爭合約,其中主約第3.1條約明原告取得系 爭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即臺北市政府之授權,得授權被告為全球新媒體獨家播出平台。被告得另於所屬愛奇藝主站、臺灣站、國際站及轉授權之第三方平台進行直播及點播。原告保證自己及系爭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除於臺北市政府臺北旅遊網得以直播方式公開傳輸系爭節目外,不得再行行使或授權第三方新媒體平台,以保障被告權益,原告如違反前述承諾,應免除被告給付附約二費用美金42萬元之義務,如已給付,原告亦應全額退還(見本院卷第90頁),此外,對照系爭合約附約二第1.1條、第1.5條、第4.3條、第8.1.1條,分別明定原告就系爭節目為專屬授權,亦即僅授權被告使用,並承諾不再授權他人使用,特別指本權利僅得由被告行使,包括原告及系爭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在內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行使,除非授權地區首播電視台(即華視主頻、華視新聞資訊頻道、公視主頻)與被告平台同步首播系爭節目,原告應保證被告平台為授權地區範圍內全平台獨家首發上線;又原告保證系爭節目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簽訂及履行合約,以及系爭節目已獲得相關權利人之授權許可等節(見本院卷第103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9頁),暨兩造嗣後簽訂節目授權合約書,由被告再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另行授權華視公司於中華電信MOD平台中之華視主頻、華視新聞資訊頻道 播出系爭節目(見本院卷第420頁至第432頁),可知被告為系爭節目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該被授權範圍內,除有其他特別約定(如臺北市政府臺北旅遊網、華視主頻、華視新聞資訊頻道(前二者含中華電信MOD平台)、公視主頻等) 外,應不得於其他媒體平台公開傳輸(含點播及網路直播)系爭節目,否則即違背兩造前開約定,而應免除被告給付費用之義務。 ⒉然而,除被告所屬平台、轉授權第三方平台及兩造另行約定其他媒體外,系爭節目尚在華視YOUTUBE官方帳號上以直播 方式進行公開傳輸,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95頁) 。何況,依據華視公司、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觀光局所簽訂108年7月30日勞務採購契約第14條第5項第10款約定(見本 院卷第60頁),華視公司同為系爭節目之智慧財產權人,如欲使用系爭節目亦應經華視公司同意始可,惟華視公司卻分別於108年12月24日、同月31日以函文向必應股份有限公司 、觀光局表示對於系爭節目專屬授權予被告一事,有違108 年7月30日勞務採購契約及渠等間會議紀錄,並堅稱系爭節 目仍可於華視LINE官方帳號、華視YOUTUBE官方帳號、其他 海外頻道及新媒體目標合作轉播平台等進行播放等情(見本院卷第116頁至第118頁、第434頁至第435頁),嗣後亦逕行於華視YOUTUBE官方帳號上直播系爭節目,顯見華視公司並 不同意專屬授權予被告之事。而此舉不僅違背前開原告所保證系爭節目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均同意簽訂及履行系爭合約,更使被告專屬播放系爭節目之權益遭受重大侵害,堪認原告業已違反系爭合約主約第3.1條所約定之承諾,自不得再向 被告請求授權費用美金42萬元。 ㈡原告雖主張華視公司已然同意授權云云,並舉華視公司、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觀光局間第5次、第7次工作會議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85頁),細繹前開會議紀錄,固係確認被告為網路直播合作對象,並由其進行獨家網路轉播,然「專屬授權」與「獨家」仍有本質上差異,前者係指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僅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更可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換言之,被告得依專屬授權排除華視公司行使著作財產權,惟華視公司並未放棄行使系爭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至多僅願以授權被告而不再授權他人之「獨家」方式,而不同意採取「專屬授權」等節,前已向必應股份有限公司、觀光局敘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17頁、第435頁),實難認華視公司業已同意將系爭節目專屬授權予被告,原告執此主張,自非有據。 ㈢原告又以縱令華視公司侵害被告權利,被告本可提起民刑事訴訟,仍不得拒絕給付授權費用云云,惟華視公司身為著作財產權人之一,其並未同意專屬授權予被告,嗣後復於華視YOUTUBE官方帳號上直播系爭節目,致使被告平台無從專屬 播放,已如前述,而兩造為保障被告確實獲得專屬授權,避免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或授權第三方新媒體平台公開播放系爭節目,遂於系爭合約中特別約定原告如有違反前述保證,被告即無須給付美金42萬元,準此,被告抗辯毋庸給付授權費用,確有依憑,此與被告是否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身分對侵害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乃屬二事,自不可混為一談,原告前開主張,難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授權費用美金42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