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受告知人 宏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信託契約書第25條第1項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