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建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瑋迪律師 曾子揚律師 被 告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 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上列原告因被告犯業務侵占等案件,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附表所示,然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重易字 第1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 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有罪(此部分另經本院實體判決 ),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部分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53頁),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部分既未於刑事判決中認定有罪,原告對此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認適法,而本院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 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8至122頁),而原告復向本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 救字第110號裁定駁回,迭經原告即聲請人提起抗告、再抗 告,分別於111年4月15日、111年7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1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111年度台抗字 第606號裁定,駁回抗告、再抗告確定,此亦有上揭裁定可 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在案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主張: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為不罰後行為,惟不罰後行為係行為人為確保或利用前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行為,故其行為之不法仍附隨於前行為,與行為完全不具不法性之情形不同。被告前行為(即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犯罪行為)使原告公司支出不實費用,單純侵害原告公司對該「金錢本身」之財產法益,而後行為所侵害者乃原告公司本得利用該金錢所能獲得「土地整合利益」之財產法益等情,經查,上揭原告主張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依系爭刑事判決記載,係認定諭知為無罪(見系爭刑事判決書第25至40頁),依首揭法律意旨,如附表編號2、3所示此部分事實之附帶民事訴訟,既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為無罪,雖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然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之要件,是此部分之起訴請求,仍須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欠缺,是原告上揭所辯尚非可採為對原告有利認定,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被告帳戶 用途 1 103年5月5日 2,000,000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用於購買股票、基金及個人花用 2 103年7月7日 3,5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3 103年8月4日 3,000,000 同上 同上 4 105年6月13日 5,942,669 板信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償還被告個人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貸款(貸款金額750萬元) 5 105年6月13日 5,531,916 板信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償還被告個人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貸款(貸款金額808萬元) 6 105年6月15日 20,000,000 永豐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於同日開立面額2000萬元之支票(票號AI0000000號)償還其於103年5月間向訴外人林懇伶之私人借款 7 105年6月16、17日 10,000,000 5,000,000 35,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6月16及17日提領共計342萬元,挪作私用 105年6月17日匯款500萬元至被告台新敦北帳戶 其中共計920萬元,匯款予訴外人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420萬元、訴外人李能統500萬元,用以償還被告之私人借款 8 103年4月17日 30,000,000元 開立3000萬元支票償還其於102年12月間向訴外人林懇伶之私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