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吳美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盧忠禮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訴訟代理人 楊閔涵 被 告 吳美仔 涂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吳美仔、涂隆嘉(下分稱其姓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得公司)邀同吳美仔、涂隆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簽具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復於100年11月15日簽具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 保證書向原告借貸,並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148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嗣汎 得公司分別於109年5月14日、同年6月16日向原告申請授信 動撥750萬元、25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60萬元、20萬元共6筆借款,並約定清償期及利息如附表所示,且分期清 償,每月繳付本息乙次,如未依約繳納,則應於逾期6個月 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 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嗣汎得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0年8月,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計1,448萬2,220元,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48萬2,2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13期(103年度) 債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汎得公司則以:汎得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未將公司帳冊交接予現任法定代理人,汎得公司與前任法定代理人目前有返還帳冊訴訟事件進行中,故汎得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未見過原告所提之借款相關資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吳美仔、涂隆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112頁),堪信為實。 汎得公司雖抗辯其前任法定代理人未交接帳冊,是現任法定代理人未見過原告所提借款相關資料云云,然縱汎得公司前開所辯法定代理人未確實辦理交接之事實為真,然此汎得公司內部情事並不影響其對原告所應負之連帶清償借款義務,是汎得公司前開所辯,自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為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金額 利率 利息起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1 7,500,000元 7,500,000元 2.52989% 自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4日止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500,000元 2,500,000元 2.52989% 自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4日止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400,000元 2,074,666元 1.5%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6日止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800,000元 1,700,000元 1%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6日止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00,000元 518,666元 1.5%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6日止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0,000元 188,888元 1%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6日止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計 15,000,000元 1,4482,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