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卞曹淦身 代 理 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 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