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麗芬、林白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李麗芬 代 理 人 林白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541 合計 1張 54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