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家銘、陳逸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逸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757元,及其中新臺幣41,151元,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