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原 告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 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資產負債表所示,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22,541,543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