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在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黃在宏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