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嫣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嫣庭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與左元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