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仲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文化部、史哲、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史哲 被 上 訴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2億3,779萬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萬9,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