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詹期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詹期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積欠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1萬625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壹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貳佰肆拾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特別休假未休時數634小時之折 算工資19萬8,125元,惟其未據提出特別休假未休時數之計 算基礎及方法為何,應檢具相關資料到院,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