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許理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許理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3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166元,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055元【計算式:24,166元×1/3=8,0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