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偉揚、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Larsen Peter Meldrum 000000000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偉揚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白梅芳律師 楊宜蓁律師 蘇楷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7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 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24,588-3,000=21,588)。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