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全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奕華、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奕華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全護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確認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