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鈴木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鈴木烈 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八十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方羽函為八十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八十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八十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十八興業公司)之清算人,八十八興業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核予備查,嗣經八十八興業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指定方羽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清算期間財務報表、八十八興業公司民國110年12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方羽函保存簿冊文件同意 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聲請指定方羽函擔任八十八興業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八十八興業公司之清算人,八十八興業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86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 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