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明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高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榮華為相對人海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海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選任張榮華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張榮華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張榮華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董事會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張榮華同意就任書及其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69號、111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邱勃英